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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2020-05-06政策法规

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慈党(20148


为全面落实市委创新驱动战略部署,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全力打造慈溪经济“升级版”,根据《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慈党〔201318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新兴产业跨越发展
(一)设立3000万元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兴产业培育,推动新兴产业投资,扶持新兴产业发展。
1.重点支持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对列入我市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其设备(技术)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2.大力鼓励本地装备企业发展。对经认定为国内、省内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投资项目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整机设备,在原投资(技改)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奖励。
同一主体享受以上12的投资奖励(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3.培育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对首次在本市新办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从投产销售之月起,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4.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810实力工程”企业,在上级奖励期限内按其上年度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5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开展市、镇两级新兴产业培育行动,对列入市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且当年度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高于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励10万元;高于20个点以上的,奖励20万元。(已享受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奖励的企业除外)
5.实施高成长培育工程。对宁波市高成长企业通过当年度考核的,在上级奖励期限内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度环比增长2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6.重点培育医疗器械行业。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对医疗器械行业的政策扶持。
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一)设立3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鼓励传统优势行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自动化水平,推动传统优势行业的转型升级。
1.鼓励传统特色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列入我市优势产业改造提升计划的项目,其设备(技术)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2.加大零土地技改扶持力度。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在原技改奖励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
3.鼓励“机器换人”改造现有产能。对实施“机器换人”现代化技改专项的(以装配自动化、注塑自动化、压铸自动化、焊接自动化、轴承磨超连线自动化、冲压成型自动化“六个自动化”改造为主),在原技改奖励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奖励;对未达到技改投入起奖点的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技改项目,若项目设备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同一主体享受以上123的技改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企业实施减员增效。对年销售收入规模不低于上年且人均产值、人均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就业人员年度平均人数减少50人(含)以上的规上企业,每减1人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打造“机器换人”示范平台。在装配自动化等“六个自动化”领域中每年各评选1个“机器换人”自动化改造示范车间,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
(二)设立580万元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快信息技术应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1.大力推广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对经评审列入年度企业信息化应用计划,且软件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宁波市软件企业或获得国家系统集成四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度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三)设立420万元集约用地专项资金,实施“空间换地”工程,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原有土地,提高建设项目容积率。
1.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除新兴产业集群区、慈东滨海区外,对工业企业利用原厂房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加层、重建、改建项目,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容积率达到1.3(含)—1.51.5(含)—1.71.7(含)以上,分别按新增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元、30元、40元分档累进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设立10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节约用能,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含)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当年节能目标以上的部分,按每降低1个百分点,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100吨(含)标煤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400/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8万元的奖励。
2.鼓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投资额5万元(含)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10吨(含)标煤、应用新能源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400/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142015年度“十城万盏”LED照明推广应用工程按原政策执行)
3.大力发展节能中介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产品能耗限额对标工作、能效提升项目和企业电平衡测试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对列入宁波市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项目给予主要设备购置额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设立1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实施“腾笼换鸟”工程,鼓励企业主动更新低效设备,推进落后产能淘汰提升。
1.鼓励主动淘汰更新落后低效设备。对符合我市“十二五”规划淘汰提升目录,且年度内完成淘汰更新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单独淘汰更新电机的,企业购置投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元(含)。
2.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腾笼换鸟”专项资金总额内安排400万元资金,对年度内主动关闭劣势产能的,经验收合格,按关闭前二年平均用能量每吨标准煤400元以下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转产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设立500万元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改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清洁生产。
1.鼓励企业开展能源替换。对以原煤、重油等为燃料的设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10万元/蒸吨奖励;以轻柴油、煤油等为燃料的设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2万元/蒸吨奖励。(以上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
2.鼓励企业推进污染物减排。对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奖励;对主动改造污染防治设施,且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设立2000万元高效用地专项资金,实施高产田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税费贡献,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1.加大高效使用土地支持力度。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高效企业(完全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25万元(含)以上,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工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含)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0万元(含)—15万元、15万元(含)—20万元及2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5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25万元及25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按其注册地或核算地政策计算奖励)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设立1500万元传统商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品质,推动商贸业发展。
1.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配送中心新建、续建项目,经认定按其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增连锁门店(包括加盟店)2家(含)以上的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每新增1家门店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宁波市贸易局审核批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促进餐饮、住宿企业稳定发展。对经认定的市级重点餐饮、住宿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批,对其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基金给予减征。
3.鼓励传统商贸业转型发展。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特色商贸项目,经认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4.鼓励引进商业高端品牌。安排500万资金用于国际高端品牌引进。对我市首次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并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商业场所实际运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给予4000/平方米的补助。服饰、皮具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化妆品、珠宝、腕表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国际二线品牌或一二线品牌混合的减半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引进费用的50%
5.推动商品市场提升发展。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商品市场提升发展。对新认定的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市场、成交额百亿元以上实体市场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诚信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6.加强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列入市年度菜篮子商品基地且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储备管理补助。对当年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商贸企业、市级菜篮子基地,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设立1000万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1.嫁接电商渠道推动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安排300万元资金,加快制造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和普及。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网上商城等网络零售终端并有实际销售的,按每进驻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当年度依托电子商务平台拓市场相关投入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企业自建平台上电子商务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超出基数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奖励(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化发展。对新设立一年内且网上销售实绩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年网上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并分别授予3A4A5A级“慈溪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称号;对开设慈溪产品特色馆,打造慈溪品牌,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电商企业,参照家电信息服务平台奖励标准实行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3.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新设立且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承接30家(含)以上企业的电商服务企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且服务单位数30家(含)以上的,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推进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对集聚区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对租赁场地的,按统一租金标准给予房租补助。以上两项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对以核心商圈为依托,整合建设融智能导航、电子排号、信息推送等线上功能和线下实体商业的智慧商圈,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30%对智慧商圈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发使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设立300万元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物流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终端,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1.鼓励物流企业上规模。对年物流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授予“慈溪市重点物流企业”称号。
2.鼓励物流仓储及延伸服务发展。对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投资新建、租赁标准化仓储分别按实际核准面积50/平方米、2/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推动智慧物流发展。支持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实施RFID技术和设备应用项目,对该类项目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RFID电子标签按其当年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供应链物流发展。对供应链物流服务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度该类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快递企业享受以上1234政策,不受国标A级以上条件限制。
(四)设立200万元中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引内联,扶优树强,整体提升中介服务业。
1.加快商务中介服务业主体培育。对新设立一年内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经审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超上年基数的10%,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有2家(含)以上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同项业务合并后增长在2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设立300万元服务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大力培育健康服务业,保障健康消费,促进服务业发展。
1.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扶持发展医疗服务、健康养老、健康护理、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健康信息服务等健康服务业,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健康服务机构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健康服务业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引导服务业创新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行业协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实施创新和示范项目,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六)设立500万元家电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三年1500万元统筹用于深化家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慈溪家电品牌,开拓慈溪家电市场。
1.支持采购服务平台发展。对进驻采购服务平台的企业,当年度在5家(含)以上慈溪家电生产企业采购家电产品,且单家采购额在10万元(含)以上,总采购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6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5万元、7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发展。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设慈溪家电馆(或慈溪家电专栏),汇集20个(含)以上慈溪家电企业生产的产品,且当年度网上代理销售总额(或专栏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10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3.对当年家电采购规模在8000万元(含)以上(直接采购慈溪家电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购服务平台、信息平台进驻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且总部落户在慈溪的,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享受以上123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扶持政策。
4.推进家电产销企业深度对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家电产销对接活动。
(七)设立800万元文化产业集聚专项资金,重点打造文化产业园区,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创办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对投资新建并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按其当年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创办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加快文化创意园区集聚发展。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创意园区入驻企业,对其租用园区办公用房,按统一租金标准自入园起连续三年给予租金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自入园起连续三年内对其在园区内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全额奖励。
(八)设立800万元文化产业培育专项资金,其中300万元用于工业设计专项,加快发展新兴文化产业,扩大企业规模,促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1.鼓励新兴文化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兴文化产业企业或新兴文化产业类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重点文化产业企业发展。对文化创意业、影视动漫制作业、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经营业等新兴文化产业企业,经评审通过后,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的60%给予奖励。
3.鼓励非遗文化资源开发。对扩大慈溪地域文化影响力的、利用慈溪市级以上新兴文化产业类非遗文化资源开发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按其当年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支持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提升发展。对独立核算的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全额奖励;对入驻中心、新引进的专业设计机构租用办公用房,按统一租金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引进规模集聚的专业设计管理机构,对引进5家(含)以上专业设计机构,形成特色专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设立300万元文化创新专项资金,积极扶持文化原创作品,提高新兴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
1.扶持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对版权在我市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宁波市级电视台、慈溪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和100元的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奖励优秀原创作品。对著作权在我市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给予每集3万元、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文学作品,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设立700万元旅游建设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加大旅游投资和更新改造,发展旅游产业。
1.鼓励旅游投资和更新改造。对投资新建、改造符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导向的旅游项目,经认定分别按其当年投资额的5%-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设立250万元旅游企业扶持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创新经营方式,做大旅游企业。
1.鼓励旅游业扩大规模。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营业收入达到35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不含房地产营业收入),对其当年新增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对其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超10%以上部分每增长5%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旅游业开展规模化、网络化经营。对拥有门店数量(含加盟店、直营店)达到5家(含)以上的旅游企业,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且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引导旅游业品牌提升。本市旅游企业引进国外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或加盟国际著名品牌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管理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当年获评国家3A4A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当年获评四星、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二)设立250万元旅游市场拓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旅游产品,拓宽旅游渠道。
1.鼓励旅游企业拓展旅游市场。对旅游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经认定的市外促销活动,按其展位费、场租费等促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本市行业协会组织购买本市客房、门票等各类旅游产品用于地接的,单次在15人(含)以上且年购买总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购买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旅游企业、会奖会议专业公司策划引进的市外高端商务会议、会奖项目,单次金额超过5万元的,按照引进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旅行社整合散客资源。旅行社组建经市旅游局认定的散客联盟,且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给予奖励。
3.支持旅游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旅游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开发旅游新产品,开拓旅游新渠道,构建新的营销体系和管理模式。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对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设立200万元城市推介专项资金,积极宣传慈溪品牌形象,树立城市人文环境,提高城市地位。
1.打造慈溪品牌,提升慈溪城市形象,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城市形象推介。
(十四)设立300万元建筑业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多方位拓展市场,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建筑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60%的奖励;建筑业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给予30万元的奖励;二级升一级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基数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钱江杯”或省级优质工程奖、“甬江杯” 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专业工程奖按三分之一计)。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推进“实力慈溪”工程,继续实施效益型龙头企业的培育工作。
1.打造重量级领军企业。对当年度实缴税费1000万元(含)以上、发展(技改、研发、营销网络)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慈溪市效益型龙头企业,按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二)推进“上市培育”工程,继续鼓励企业上市和发展资本市场。
1.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对在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受理的,奖励100万元;实现首发公开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5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奖励3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或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并实现外部股权融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扶持上市企业深度发展。企业首发上市当年,按上市前一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给予奖励,上市后三年内每年地方财力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股份制改造。对在完成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除个人所得税外,按其实际缴纳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给予奖励。
(三)设立400万元树品牌拓市场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推进品牌企业加快市场拓展步伐。
1.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每件给予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知名商标、宁波名牌,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牵头制订标准。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实施品牌拓市场战略。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自有品牌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按所进商超企业数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当年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再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以上同一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的企业,且当年在央视实际广告投放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广告播出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广告播出费用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设立500万元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搭建先进示范平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1.表彰各类先进典型。对列入市委、市政府统一集体项目奖励范围的慈溪市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慈溪市科学技术奖、慈溪市杰出人才奖、慈溪市市长质量奖等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设立250万元管理咨询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咨询项目,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水平。
1.鼓励企业管理质量提升。列入年度管理咨询项目计划,且咨询费投入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咨询费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设立400万元企业提升专项资金,引导企业提升综合实力,推动我市产业业态优化升级。
1.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以企业转化前一年为基数,连续3年内对超过基数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三)设立350万元新产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新产品首购首用,拓展新兴产业链。
1.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在经认定的试点企业扶持期限内,凡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采购试点企业新产品用于生产、研发的,对采购企业给予其采购额的5%-20%风险补偿。
(四)设立25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本条政策实施至2014年年底)
1.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服务给予一定的补助;继续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六、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一)设立700万元参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1.鼓励企业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市有关部门认定并组织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或部分补助。
(二)设立1000万元信保专项资金,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贸易安全。
1.支持企业出口信保和贸易维权。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含)的,按投保费的15%给予补贴,投保额超过500万美元(含)的,按投保费的20%给予补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政府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联保平台参保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维权,对参加“两反一保”等涉外贸易诉讼的企业,按相关费用的30%给予补贴。
(三)设立1000万元进出口奖励专项资金,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积极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1.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当年度自营进口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幅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自营进口5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幅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进口符合《宁波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和重要装备,且其进口额达到50万美元(含)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给予0.02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全市出口前100名重点企业,且出口增幅达到全市出口平均增幅的,对其出口额超过上年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0.5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自营进出口在5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对其当年实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经地税部门审批给予减征。
2.支持外贸平台建设。支持流通型重点外贸企业开展网上一站式外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贸易供应链管理,对列入市招商局年度内平台扶持和贸易供应链管理项目计划的企业,按其当年系统建设等相关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各级出口基地建设、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
3.鼓励开展进出口业务。鼓励市外企业来慈注册落户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500万美元(含)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设立慈溪市出口质量奖,对获奖外贸企业予以表彰;对当年度自营出口、自营进口十强企业予以表彰。
4.积极推动企业境外并购。对出口企业当年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同一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设立350万元“走出去”专项资金,积极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拓宽对外合作渠道。
1.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批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并购、资源开发的企业,中方总投资达到50万美元(含)的,每美元给予0.08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鼓励企业对外承包项目。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含分包)经营额,每美元给予0.03元的奖励。
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设立1000万元招商引智专项资金,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招商引智,搭建社会大招商招大商新格局。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当年引进的外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到外资的4-6‰给予奖励;对当年引进的内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到资本的2-3‰给予奖励;对优质大项目引进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2.大力开展全社会招商。对单位或个人获得第一手招商信息源后到市招商局备案,并经市招商局、项目意向落地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对其按每条信息给予奖励。
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一)设立800万元发明专利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发明创造,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1.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每件给予1.6万元的奖励,个人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专利授权指数(每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分别为1021)达到203050及以上,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指数比例5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设立1000万元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工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1.实施“雏鹰”培育计划。对成立不足36个月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初创科技型小微企业实施“雏鹰”企业培育计划。对当年认定为市“雏鹰”计划培育企业且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长3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企业,当年认定为市“雏鹰”计划企业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2.实施“瞪羚”培育计划。对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对当年认定为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并列入市“瞪羚”培育计划的,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3.实施“头雁”培育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宁波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实施“头雁”企业培育计划。当年认定为市“头雁”培育计划的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减征。
(三)设立600万元科技工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开发新产品,促使企业掌握核心技术。
1.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当年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宁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四)设立23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
1.加大支持工业经济创新发展。对列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一般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科技攻关、协同创新等重点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863973、支撑计划和宁波市重大科技专项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加大支持农业和社会项目发展。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一般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宁波以上择优委托和重大攻关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加大支持科技孵化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科技孵化中心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
(五)设立4000万元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共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科技创新服务,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撑。
1.加快与中科院的共建平台建设。对市政府与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和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共建平台给予一定补助。
2.加快市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对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单独或联合来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事一议”; 安排市协同创新研究院专项工作经费,并给予入驻高校院所经费补助。
3.加快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当年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强化人才引领支撑
(一)设立6000万元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引进培育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发挥好各类人才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推动作用。
1.实施“上林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类别分ABC三类,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1000万元及以上的特别资助;由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的领军人才(含外地申报,关系转入我市的领军人才),按不重复原则给予11个人配套奖励;对列入“上林英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团队),提供100-6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创业初期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并给予每平方米最高200元的装修补助;对于A类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在慈企业,在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自企业创办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银行基准贷款利率50%、累计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领军人才落户后,为其提供免租房1套,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为其团队核心成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1-3套;领军人才在慈工作满两年,可优先申购人才公寓1套。
2.实施“115”人才培养工程。对列入第一、二层次培养的培养人才分别给予800元、300元的月津贴补助,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每两年组织一次赴外地学习考察;完善科研经费资助办法,对于省部级及以上、宁波市级和市级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资助,每位培养对象一个培养周期内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项目资助。
3.实施企业人才储备计划。对到企业工作的储备人才给予津贴补助,其中“上林英才”计划A类领军人才每月补助5000元;“上林英才”计划B类领军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职称的,每月补助4000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的,每月补助2000元;国家“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本科毕业生,每月补助1000元。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
4.加强各类专业人才培养。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电子商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对企业引进、培养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并落户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对当年获得旅游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高级导游资格证、旅游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金钥匙”服务人员、中级导游资格证的人才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5.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对被批准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被批准为宁波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20万元;被批准为省级院士工作站或被国家级学会(协会)批准为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20万元;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20万元。
6.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给予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30万元;给予建站企业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内2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10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
7.加快“海外工程师”引进。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根据宁波市年薪资助额度,给予同比配套资助。
8.完善人才关爱机制。在慈溪工作满两年,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领军人才(含外地申报,关系转入我市的“千人计划”领军人才)或“上林英才”计划A类领军人才,可享受5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上林英才”计划B类、C类领军人才可享受2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落户我市且工作满两年的,可分别享受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其他到企业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或创造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可分期享受安家补助,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补助标准为20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补助标准为10万元。每三年开展一次市人才奖评选,分别给予市杰出人才每人10万元、市突出贡献人才每人5万元、市优秀中青年人才每人1万元的奖励。每三年开展一次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并给予表彰。
9.夯实引才基础保障。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社团)推荐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社团)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参加我市组织的重大人才活动或申报“上林英才”计划,经审核通过,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奖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大学生创业和在企业就业,形成各产业人才预备梯队。支持和资助企业赴各地招聘各类人才。
十、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一)设立300万元金融机构考核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鼓励银行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优化资金配置,开展信贷服务,根据全年信贷有效投入增长目标、信贷投向、融资创新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二)设立1000万元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开展融资担保,规范和扶持担保行业,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
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风险补偿。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1亿元以上(含),市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公司年日均“三农”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收取的保业务费率必须低于2.2‰标准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年日均有效担保责任余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设立1000万元金融创新专项资金,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特色优势,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1.支持地方金融创新发展。为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对新成立的地方金融机构按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三年内全额给予奖励;对经营3年以上,考评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再给予3年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奖励。
(四)设立400万元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扶持发展科技金融机构,用金融创新带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1.推动金融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引导金融服务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业资本等服务的科技银行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实施风险补偿。
十一、附则
(一)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上级要求我市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二)本政策中所有评选项目,当年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政策中所提“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四)企业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安全考核未达标的,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五)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
(六)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同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七)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1411日至201612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

201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