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模协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慈溪市模具行业协会(简称慈溪模协)。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组建。为本市模具行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及相关机构等)自行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为规范模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是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组织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模具行业改与技术进步,促进模具的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提高模具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推动我市模具工业的发展。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推动模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须依法运行,在运行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发展局是本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和业务指导单位:慈溪市民政局是本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慈溪市匡堰镇社坛路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模具行业的业务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管理、国际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协调仲裁。主要任务:
(一)  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广活动。
(二)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         组织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组织制定产品标准、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四)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五)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等,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六)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凡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和与该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调查核实和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对本行业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优先获得本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         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         积极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执行本行业协会各项决议。
(三)         提供本行业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对本行业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         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修改协会章程。
(五)         审议决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
(六)         决定本行业协会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七)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理事会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
第二十一   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等有关事项。
(五)         决定本行业协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六)         决定本行业协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七)         决定对行业协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罚。
(八)         决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决定本行业协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以后因工作需要,有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大会通过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受理事会委托处理有关重要事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负责行业协会会刊、信息的编辑发行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         根据核定的业务范围,本行业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三)         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为实现本行业协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二)         购置本行业协会必要的办公用品及设施。
(三)         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四)         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发展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发局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在市经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4 月 26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