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慈溪市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慈溪市模具行业协会(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ixi Mol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XMI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以慈溪市模具及相关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有关模具专业院校以及模具届专业人员自愿组成行业性,从事非营利活动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导行业工作,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产品)的特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推动本市模具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慈溪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慈溪市匡堰镇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模具行业的业务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指导、产品推广、人才培训、信息咨询与交流、参展参观服务、协调仲裁、国际合作。
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对外发布行业信息;
(三)编辑和发行行业内部的信息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四)组织行业人员,开展技术、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
(五)组织行业性展销会、展览会,并代表行业参与有关经济活动;
(六)组织交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经验;
(七)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推荐;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对产品质量、价格等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和协调;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根据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改进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
(十二)受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和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采取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担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与本会的业务范围有直接关联,所在企业须依法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1.营业执照 2.企业简介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权委托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经特许的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理事、副会长、会长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牌,并不得再以本会会员的名义对外活动。会员如果1年内不参加活动、不与本会发生联系,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签字财务预决算和重大经济支出。
(四)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届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由理事会提议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表决并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 列席理事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5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